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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南京市江宁区**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村**号)。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至3月期间,被告人尤某某多次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宁路、殷富街等地,寻找停放在马路边的轮胎较新的渣土车,后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前来将渣土车上轮胎卸下,更换为张某某带来的废旧轮胎,并将卸下的轮胎卖予张某某。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尤某某与张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某路边将一辆渣土车左后方两个轮胎卸下并更换为废旧轮胎,张某某向尤某某转账人民币1300元。

2.2019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尤某某与张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宁路与开源路路口向西200米处,将路边一辆渣土车左后方两个轮胎卸下并更换为废旧轮胎,张某某向尤某某转账人民币1200元。

3.2019年3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尤某某与张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殷富街与九竹路路口向北100米处,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渣土车左后方两个轮胎卸下,并更换为废旧轮胎,张某某向尤某某转账人民币1200元。

4.2019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尤某某与张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殷富街458号向南50米处,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渣土车左后方两个轮胎卸下,并更换为废旧轮胎,张某某向尤某某转账人民币930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汤某某、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破坏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迅

检察官助理:孔令秋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19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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