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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475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尤某某途经本区江桥镇宝园四路翔江公路路口西北侧小路口时,见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挂着一个任鸟飞牌1.25米双层鱼竿包,内装有一根宝飞龙牌28调超轻碳素钓鱼竿、一根抄网杆、一把美工刀、一把小剪刀(合计价值人民币1,079元),后尤某某将该鱼竿包窃走并藏匿于本区**镇**村暂住处。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尤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5月6日将其抓获,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窃物品部分已缴获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4日16时20分许,其骑着电瓶车带着装有渔具的包至江桥镇宝园四路翔江路西北侧河边钓鱼,后发现渔具包及内部的鱼竿等物被盗。

2.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20年5月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尤某某的暂住地进行搜查并扣押鱼竿等物的事实。

3. 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尤某某处扣押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4. 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实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从证人林某某处调取光盘片的情况。

5. 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照片等,证实宝飞龙牌九段本流超轻28调台钓竿一根价值人民币1,000元、任鸟飞牌渔具包价值人民币63元,抄网杆价值人民币16元。

6. 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尤某某的到案经过。

7. 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尤某某盗窃后的行动轨迹。

8. 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尤某某的身份情况。

9. 被告人尤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大部分赃物已缴获发还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依雯

检察官助理  陆  琪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尤某某现在暂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68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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