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市**街道**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尤某某窜本市**街道**花园小区**栋楼边,拉开被害人郭某某的黑色轿车(车牌浙J3****)的车门,意图窃取车内财物,未果;后又窜至该小区15栋楼边上,拉开被害人陈某甲的红色轿车(车牌浙J9****)的车门,在扶手箱内窃得中华牌香烟两包和黄鹤楼牌香烟一包(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59元)。
2、2019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尤某某窜至本市**街道**社区炮台边上一停车场,拉开被害人陈某乙的红色轿车(车牌浙G1****)的车门,在手套箱内窃得现金210元,被被害人陈某乙发现后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尤某某窜至本市**街道**社区**超市附近,拉开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轿车(车牌浙J7****)的车门,在后备箱窃得一瓶焦陂酒海牌白酒(无法估价)时被被害人张某某抓获,后被害人张某某报警。
2019年8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尤某某在本市**街道**社区**超市附近,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近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900元、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00元,并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收据、谅解书、发还清单;
2.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卷外)。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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