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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尤某某窜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号楼门口,见被害人方某某的一辆蓝色铃木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路边,后趁四周无人注意,上前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方某某。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2020年1月20日,经福建省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尤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尤某某在莆田市仙游县**村路边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尤仕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三轮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燕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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