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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9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家属房**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尤某某在个旧市大屯街道办事处长海加油站对面路边,乘无人之机,用备用车钥匙将自己以人民币37000元质押于被害人褚某某的一辆白色马自达轿车(车牌号:云GK****)盗走。经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3668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尤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

3.证人乔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鉴定意见;

6.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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