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66********,高中文化,**大酒店(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寓**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号)。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尤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尤某某在本市鼓楼区中央路329号香格里拉大酒店负二楼停车场,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苏A1****汽车后备箱内窃取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760元)。
2020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尤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笔记本电脑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安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95102****);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共2册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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