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尤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镇**村注册成立汉中**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1日,尤某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使用汉中**有限公司名义与**对外技术贸易公司签订虚假硅精粉购销合同,向**对外技术贸易公司支付15万元的手续费,购买了**对外技术贸易公司出具给汉中**有限公司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尤某某在明知该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的情况下,通过山某某、马某某将其中的1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以70万元的价格,背书转让给汉中**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有限公司给尤某某转款78万元、给马某某转款4万元。后尤某某将所得赃款转给山某某18万元,给他人还账15万元,支付购票手续费15万元,剩余部分被该尤生活开支。2018年4月,汉中**有限责任公司将购买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支付**装备(**)有限公司设备款100万元,**装备(**)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因无法兑付,将支票退还给汉中**有限责任公司。案破后,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15万元,孙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15万元,马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4万元。公安机关向被害人发还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作废的汇票骗取他人现金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超
附: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城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六宗。
3.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建设银行托收凭证一张、浦东发展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书一份。
4.十五万元存单一张随案移送城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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