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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案)_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住本村。2017年10月27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7月23日被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抓获归案,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绰号“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住仙桃市**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3日被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抓获归案,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住仙桃市**公馆**单元**号楼**。2019年8月10日到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长埫口派出所投案,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住仙桃市**镇**街**。2019年7月23日被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抓获归案,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镇**村**,住武汉市**。2017年11月20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7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7月2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社区**组,住齐齐哈尔市**园**。2019年7月25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处齐齐哈尔南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7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童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孙某某、张某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2月29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网络电信诈骗团伙使用变音手机,冒充晋中市**部队领导的身份,让被害人王某甲帮忙采购速食米饭,将被告人尤某某事先提供的从被告人孙某某处购买的户名为侯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告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甲将36000元打到该卡上后,诈骗团伙将电话关机,尤某某将钱取出。被告人尤某某在湖北天门农业银行ATM机和柜台上分别取款12000元、24000元,并留下了卡主侯某某的电子签名,获利6000元。

2019年4月10日网络电信诈骗团伙用以上相同方法骗取被害人奥某某的信任,并把被告人尤某某事先从孙某某处购买的卡主为张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告诉奥某某,奥某某转账10000元后,诈骗团伙将手机关机,指使尤某某将款取出。被告人尤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在湖北省潜江市取款。

2019年6月16日左右网络电信诈骗团伙用以上相同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并把被告人尤某某事先从孙某某处购买的卡主为史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告诉王某乙,王某乙转账19200元后,诈骗团伙将手机关机,指使尤某某将款取出。后尤某某指使张某甲在洪湖工行取赃款20000元,张某甲将所取赃款交给尤某某。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童某某、朱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电话卡,给甘肃省兰州市的被害人许某某打电话,冒充自己是部队上的刘队,要过来接新兵,后又谎称要让被害人帮忙订购40件方便米饭,并自称认识一个叫王某丙的人,被害人可以从他这里低价购入高价卖给部队赚取利润,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电话联系“王某丙”,童某某在电话中自称王某并谎称自己在老家,让被害人联系公司一个姓陈的人并把“陈总”的电话给予被害人,被害人给“陈总”的电话,童某某使用购买的变音手机冒充陈总,让被害人先付款50%,童某某将尤某某事先提供的卡主为史某某的工行卡卡号告诉被害人,被害人按照要求将19200元钱打过去后,二人将电话关机。后童某某联系尤某某取款,尤某某指使张某甲在洪湖工行取款,尤某某给张某甲一定好处后,与童某某、朱某某将赃款平分。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童某某、朱某某使用同样的手段,给新疆乌鲁木齐受害人李某某打电话,自称是消防大队大队长,让受害人帮忙订购一些盒饭,许诺受害人可以低价买入、高价售出获取利润,并让受害人和一位“刘姓”队长联系,2019年7月4日,童某某冒充刘姓队长,电话中告知受害人一个代理人的电话,让受害人联系。受害人给代理人打过电话去后,童某某和朱某某二人又谎称代理人出了事故,又给受害人一个“销售”的电话,受害人信以为真,按照“销售”的要求给对方银行卡打款10000元。后二人又骗受害人说早餐不够,让帮忙订购50件,受害人发现被骗报警。被告人童某某、朱某某指使尤某某将钱取出,赃款平分。

另还查明,被告人张某乙明知孙某某向自己购买银行卡供予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从史某某、侯某某、张某某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倒卖给孙某某获取利润。张某乙共收购银行卡26张左右予以倒卖,其中以每张400元到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某15张左右,张某乙获利8000元左右。张某乙手机相册中提取的售卡照片信息,与公安部门电诈网络平台信息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张某乙所倒卖的银行卡被网络电信诈骗团伙使用,造成山西晋中、太原、甘肃兰州、新疆乌鲁木齐、内蒙古呼和浩特等地40余名受害人高达700万左右的经济损失。

孙某某明知尤某某从事诈骗活动,仍然以每张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尤某某银行卡,获利7000元左右。根据现有证据,孙某某所售银行卡被尤某某和尤某某的同伙利用,诈骗王某36000元,诈骗奥某某10000元,诈骗许某某19200元,诈骗李某某10000元、诈骗王某某19200元,诈骗金额共计9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童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孙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然提供银行卡予以帮助,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院印)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尤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被告人童某某、朱某某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五张(其中有取款视频壹张、电子卷宗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尤志勉,男性,1987年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06251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潭垸村,住本村。2017年10月27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7月23日被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抓获归案,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忠文,绰号“瞎子”,男性,1971年12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1122318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登甲岭村,住仙桃市江汉路江汉苑2号楼2单元501室。2019年7月23日被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抓获归案,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庆杰,男性,1980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0051518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登甲岭村,住仙桃市颐和公馆9单元9号楼1401。2019年8月10日到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长埫口派出所投案,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业伟,男性,1991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1101780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郭河镇铁泥村,住仙桃市沔城镇下官街小区402户。2019年7月23日被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抓获归案,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继斌,男性,1991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1030800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屯字镇太阳行政村岭自然村,住武汉市康卓新城9-1-2405。2017年11月20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7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7月2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东远,男性,1987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7020818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通航社区246组,住齐齐哈尔市阳光花园29-4-303。2019年7月25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处齐齐哈尔南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7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志勉、童忠文、朱庆杰涉嫌诈骗罪,孙继斌、张东远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张业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2月29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网络电信诈骗团伙使用变音手机,冒充晋中市某部队领导的身份,让被害人王晶帮忙采购速食米饭,将被告人尤志勉事先提供的从被告人孙继斌处购买的户名为侯有志的农业银行卡卡号告诉被害人王晶,王晶将36000元打到该卡上后,诈骗团伙将电话关机,尤志勉将钱取出。被告人尤志勉在湖北天门农业银行ATM机和柜台上分别取款12000元、24000元,并留下了卡主侯有志的电子签名,获利6000元。

2019年4月10日网络电信诈骗团伙用以上相同方法骗取被害人奥美芳的信任,并把被告人尤志勉事先从孙继斌处购买的卡主为张仲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告诉奥美芳,奥美芳转账10000元后,诈骗团伙将手机关机,指使尤志勉将款取出。被告人尤志勉指使被告人张业伟在湖北省潜江市取款。

2019年6月16日左右网络电信诈骗团伙用以上相同方法骗取被害人王向英的信任,并把被告人尤志勉事先从孙继斌处购买的卡主为史超然的工商银行卡卡号告诉王向英,王向英转账19200元后,诈骗团伙将手机关机,指使尤志勉将款取出。后尤志勉指使张业伟在洪湖工行取赃款20000元,张业伟将所取赃款交给尤志勉。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童忠文、朱庆杰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电话卡,给甘肃省兰州市的被害人许有伶打电话,冒充自己是部队上的刘队,要过来接新兵,后又谎称要让被害人帮忙订购40件方便米饭,并自称认识一个叫王凯的人,被害人可以从他这里低价购入高价卖给部队赚取利润,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电话联系“王凯”,童忠文在电话中自称王凯并谎称自己在老家,让被害人联系公司一个姓陈的人并把“陈总”的电话给予被害人,被害人给“陈总”的电话,童忠文使用购买的变音手机冒充陈总,让被害人先付款50%,童忠文将尤志勉事先提供的卡主为史超然的工行卡卡号告诉被害人,被害人按照要求将19200元钱打过去后,二人将电话关机。后童忠文联系尤志勉取款,尤志勉指使张业伟在洪湖工行取款,尤志勉给张业伟一定好处后,与童忠文、朱庆杰将赃款平分。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童忠文、朱庆杰使用同样的手段,给新疆乌鲁木齐受害人李敏容打电话,自称是消防大队大队长,让受害人帮忙订购一些盒饭,许诺受害人可以低价买入、高价售出获取利润,并让受害人和一位“刘姓”队长联系,2019年7月4日,童忠文冒充刘姓队长,电话中告知受害人一个代理人的电话,让受害人联系。受害人给代理人打过电话去后,童忠文和朱庆杰二人又谎称代理人出了事故,又给受害人一个“销售”的电话,受害人信以为真,按照“销售”的要求给对方银行卡打款10000元。后二人又骗受害人说早餐不够,让帮忙订购50件,受害人发现被骗报警。被告人童忠文、朱庆杰指使尤志勉将钱取出,赃款平分。 

另还查明,被告人张东远明知孙继斌向自己购买银行卡供予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从史超然、侯有志、张仲发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倒卖给孙继斌获取利润。张东远共收购银行卡26张左右予以倒卖,其中以每张400元到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继斌15张左右,张东远获利8000元左右。张东远手机相册中提取的售卡照片信息,与公安部门电诈网络平台信息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张东远所倒卖的银行卡被网络电信诈骗团伙使用,造成山西晋中、太原、甘肃兰州、新疆乌鲁木齐、内蒙古呼和浩特等地40余名受害人高达700万左右的经济损失。

孙继斌明知尤志勉从事诈骗活动,仍然以每张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尤志勉银行卡,获利7000元左右。根据现有证据,孙继斌所售银行卡被尤志勉和尤志勉的同伙利用,诈骗王晶36000元,诈骗奥美芳10000元,诈骗许有伶19200元,诈骗李敏容10000元、诈骗王向英19200元,诈骗金额共计9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忠文、张东远、张业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志勉、童忠文、朱庆杰、孙继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东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业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志勉、孙继斌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继斌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然提供银行卡予以帮助,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院印)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尤志勉、张业伟、孙继斌、张东远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被告人童忠文、朱庆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五张(其中有取款视频壹张、电子卷宗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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