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静宁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尤某某被聘任到静宁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被告人尤某某开始担任该公司“****”小区物业站长兼收费员,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收取相关物业管理费用。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尤某某在网上参与购买“**彩票”,随着购买彩票投入的增加,便将自己收取该小区106户业主缴纳的2019年度物业费及水电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0188.77元在购买彩票过程中分别转存到自己名下办理的621700428000065******银行卡、622848344819978******银行卡以及621799833000142********银行卡,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用于个人购买**彩票。2019年10月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核查账务时发现被告人尤某某一直未上交该小区物业费用。2019年10月21日,接替被告人尤某某工作的该公司员工李某甲联系到被告人尤某某,随后和公司会计闫某甲、出纳张某甲三人将尤某某收取的小区物业费及其他费用进行核算后,由被告人尤某某书写一张欠静宁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82927元的借条。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尤某某考虑到其当时的情况无法按期归还所欠款项,便未告知公司,私自离开。公司发现其不在岗后,多次联系本人及家属,均无下落,便于2020年1月6日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向静宁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66810103324890****)转款10万元,作为退赔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收据复印件、物业管理费明细表、现金缴款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甲、闫某乙、杜某某、杨某某、包某某、樊某某、李某乙、马某某、李某丙、李某丁、靳某、张某乙、李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作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费员,利用收缴小区物业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70188.77元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刚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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