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734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嘉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路***号*幢***室。2008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6日,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尤某某担任嘉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桐乡市场的汽车贷款业务。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尤某某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先后三次向公司提供虚假的银行卡账号,将公司支付给车行的贷款、返利等资金占为己有,共计100913元。2018年11月27日,尤某甲(被告人尤某某的父亲)退还公司5万元。
二、诈骗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尤某某虚构购买车险有优惠、帮忙垫付车贷、缴纳车贷押金等事实,先后在本市、诸暨市、贵州省安顺市等地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6933元,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尤松标及家属已退还部分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被告人尤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车贷押金1800元;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尤某某骗取张某某保险费3000元。2018年12月15日、2019年1月,被告人及家属退还上述款项。
2.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尤某某骗取被害人季某保险费3853元,同年12月15日退还上述款项。
3.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尤某某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保险费4350元,同年12月15日退还上述款项。
4.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尤某某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保险费2390元,分别于同年12月14、15日退还上述款项。
5.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尤某某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保险费2540元。
6.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尤某某骗取被害人严某某保险费4100元,同年12月15日退还上述款项。
7.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尤某某骗取被害人章某某保险费4350元,同年12月15日退还上述款项。
8.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尤某某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保险费3950元,同年12月15日退还上述款项。
9.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尤某某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保险费3750元,分别于同年12月18、30日退还2000元、1000元,共计3000元。
10.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尤某某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保险费3360元,同年12月16日退还1360元。
11.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尤某某骗取被害人尹某某保险费3270元,同年12月15日退还上述款项。
12.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尤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保险费4020元,同年12月17日退还2020元。
13.2018年11月26、29、30日,被告人尤某某分别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车贷月供,共计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证明、银行明细、社保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朱某某、岑某某、徐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支付宝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作为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10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6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尤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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