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1341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浙江省三门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街道**村**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尤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位于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25号楼3单元602号暂住地内,以北京冰晶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尚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0余份,虚开金额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被告人尤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涉案赃证物已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尤某某持有的发票、电脑主机、税控盘、pos机、打印机、手机等;2.书证:电子版租房合同截图、工商登记资料、发票开具信息查询材料、发票鉴定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6.电子数据:鉴定提取的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蕾
检察官助理 焦 焜
检察官助理 杨嘉玺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尤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7册,材料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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