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尤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奚鹏、王志红,均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3月19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2月21日、4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尤某某明知保某某、姜某某、王某乙、邓某某、张某甲、谭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等八人无还款能力,以为上述八人办理无首付贷款购买二手车为名,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692000元,保定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路**门)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而后,被告人尤某某将上述八人所购车辆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后因贷款到期未偿还,致使**公司因清偿上述贷款而受损失。具体如下:

(一)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尤某某为保某某办理二手车贷款骗取**公司人民币95000元。

(二)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尤某某为姜某某办理二手车贷款骗取**公司人民币86000元。

(三)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尤某某为王某乙办理二手车贷款骗取**公司人民币77000元。

(四)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尤某某为邓某某办理二手车贷款骗取**公司人民币79000元。

(五)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尤某某为张某甲办理二手车贷款骗取**公司人民币98000元。

(六)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尤某某为谭某某办理二手车贷款骗取**公司人民币89000元。

(七)2018年2月5日,被告人尤某某为张某乙办理二手车贷款骗取**公司人民币80000元。

(八)2018年2月7日,被告人尤某某为赵某某办理二手车贷款骗取**公司人民币88000元。

被告人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尤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分期付款担保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合作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电子银行回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丙(另案处理)、保某某、姜某某、王某乙、邓某某、张某甲、谭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萍

检察官助理:蒋艳萍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