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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4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两高一部”个关于打击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的指示精神,洮北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存在一个犯罪团伙。该团伙冒充国家政府机关的名义,以部队或政府的头衔自称,虚构“一带一路”、“中华总工会”、“鼎丰国际”、“精准扶贫”等各种国家级项目,通过微信进行宣传并吸纳会员,并以巨额返利骗取受害人信任。

刘某甲(已判刑)为白城地区的领导者,该团伙的统计为李某某(已判刑).经洮北公安分局侦查发现,该犯罪团伙的总经理为刘某乙、张某某(均另案处理),总会计赵某某(已判刑),通过查证赵某某银行流水账目,赵某某累计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转账220万至230万元。经查,被告人尤某某为该团伙的骨干成员,向赵某某共计转款639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为骨干人员,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六个月以上,在无法兑现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2020年12月30

                                        (院印)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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