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海淀区**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9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尤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大厦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父亲生病急需用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崔某某(男,26岁)等八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62万元。
被告人尤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钱款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转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付某某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尤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孟瑶
代理检察员:李爽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检察证据卷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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