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尤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2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武山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尤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在‘聊呗’软件上相识。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尤万荣在‘聊呗’软件中以帮助提现节约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204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游戏,之后将被害人宋某某断开联系。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尤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德方

                 检察官助理:范  磊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