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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诈骗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2221991********,满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小区(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镇**村)。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铁岭市公安局银州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尤某某于2020年7月至9月间,在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小区其住处,通过在QQ群里发布虚假招嫖信息,以需支付“嫖资”、“保证金”、“打车费”等为由收取被害人钱款,后将被害人联系方式删除、拉黑的方式,诈骗作案3次,骗得被害人朱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4725元。分述如下:

1. 被告人尤某某于2020年7月4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家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的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100元。

2. 被告人尤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家住本市海陵区的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1710元。

3. 被告人尤某某于2020年9月8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家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915元。

归案后,被告人尤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QQ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雨新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卷宗材料。

3.被告人尤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元,其中公安机关已依法分别发还被害人朱某某、倪某某、李某某人民币1100元、1710元、1915元,另有人民币2275元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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