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6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江苏省射阳县**镇**都**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3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尤某某谎称其系湖南常德人,37岁,以“尤某衫”的身份与被害人郑某某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后互有好感,2007年底尤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黄河科技学院郑某某住处与其见面后同居,期间尤某某编造查出自己患白血病需要到上海瑞金医院治疗、母亲去世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郑某某17万元。现赃款未追回。
2020年5月18日,尤某某被江苏省射阳县公安局洋马派出所抓获,于2020年5月20日被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抓获逃犯尤某某的情况说明;
(2)射阳县公安局洋马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3)郑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报案材料;
(4)曹某某出具的证明;
(5)借条复印件;
(6)郑某某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
(7)QQ聊天记录截图;
(8)南京财经大学保卫处出具的证明两份;
(9)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10)郑某某残疾人证复印件;
(11)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12)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13)年龄证明;
2.证人赵某某、叶某某、邵某某、郑某丽、郑某涛、张某德、尤某明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4.被告人尤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诈骗残疾人的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小兵
王 芳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