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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尤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市场**区**号杨某某的花店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追回欠款需要诉讼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尤某某以追加诉讼费用为由,再次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9 年12月18日,被告人尤某某在盘龙区**楼下“**小厨”饭店以帮被害人周某某拿免税价香烟为由,骗得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9 年12 月27日18 时许被告人尤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杨某某的花店,被害人杨某某遂报警,民警到其花店将尤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杨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人像辨认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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