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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尤某某(别名尤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尤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王某某,以“尤某乙”自称,虚构富二代的身份,谎称在国外做生意的父亲要对其进行考验,要求其找到愿意为自己付出的女朋友,先后多次欺骗王某某为其办理各类小额贷款自肥,欺骗王某某为其购买现代飞思牌二手轿车一辆,后将车辆抵押借款自肥。现查明,被告人尤某某共骗取王某某16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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