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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镇**村**号,住**。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尤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征婚启事结实被害****,后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谎称自己做土方工程工作。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尤某某以自己土方工程需要钱、自己身体生病看病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5余万元后隐匿。上述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018年11月,被告人尤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征婚启事结实被害****,后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谎称自己做土方工程工作。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尤某某以给员工发工资、出差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5.4万元后隐匿。上述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019年7月,被告人尤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征婚启事结实被****,后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谎称自己做土方工程工作。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尤某某以给员工发工资为由,未经被害人允许使用被害人手机在支付宝、美团贷款等平台上套现、贷款共计人民币5.6万元。期间,被告人尤某某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网上以300元的价格伪造“太原市迎泽区绿地半山国际花园二期六联五幢六号”房产大红本一个以证明其资产。上述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静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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