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时系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社**分社主管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户籍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2020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签署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尤某某以“过桥”资金为名诈骗他人资金1297.57万元。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尤某某利用其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社**分社主管信贷的客户经理身份,以高息利诱,假借“过桥”还贷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394.9万元,已归还274.8万元;黄某甲1177.9万元,已归还510万元;肖某某741.49万元,已归还857.2万元;孔某某55万元,已归还15.3万元;黄某乙36万元,已归还9.75万元;劳某某137.3万元,已归还50万元;黄某丙301.1万元;已归还280.95万元;潘某某47.5万元,已归还12万元;吴某甲389.47万元,已归还486.03万元;吴某乙90万元,已归还83.1万元;唐某某1300.71万元,已归还1045.74万元;梁某某38.8万元。2014年8月,尤某某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他人借款,遂卷款潜逃,造成赵某某等11人损失惨重,其中:赵某某120.1万元、黄某甲677.9万元、孔某某39.7万元、黄某乙26.25万元、劳某某87.3万元、黄某丙20.15万元、潘某某35.5万元、吴某乙6.9万元、蔡某某40万元、唐某某254.97万元、梁某某38.8万元,共计1297.57万元。
二、尤某某以“还旧贷新”为名诈骗他人资金40万元。2014年7月,尤某某还以信贷经办人的身份帮助客户“还旧贷新”为由,诈骗蔡某某、龙某某夫妇资金40万元。
经查,尤某某将诈骗来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债和个人挥霍,长期在湛江各大酒店、夜总会请客消费,累计金额高达417.5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借据和银行转账凭证、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尤某某入住酒店和刷卡消费记录、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337.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潇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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