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196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尤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尤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尤某某在什邡市东门彩泉旁的邮政储蓄银行巷子口处以1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冰毒0.2克。
2、2018年3月23日18时,被告人尤某某在什邡市体育馆大门对面罗某某驾驶的汽车上以1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贩卖冰毒0.4克。
被告人尤某某被挡获归案,未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云辉
检察官助理:甘 可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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