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尤某某在广东佛山**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网购射钉器一把及配件若干并长期持有。2019年年初,被告人尤某某通过网络了解到制造枪支的相关知识后产生非法制造枪支的目的,于是其从公司中挑选合适的钢管准备用于组装枪支。2019 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尤某某网购三角枪托后,在其位于罗源县**镇**区**号楼**号家中将射钉器、射钉枪枪套、三角枪托、钢管及其他配件进行组装,后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尤某某在罗源县水古高速出口被民警拦截后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接受审查,被告人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尤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淘宝账号及购买记录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20]3489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振煌
检察官助理:全燕斌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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