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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责人,住本区****室。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4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淮南分公司”)经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可在本区****成立,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许可业务。被告人尤某某于2016年12月开始担任**金融淮南分公司负责人,领导手下业务团队,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电话销售、赞助中国女排广告宣传、电视台广告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公众进行宣传以招揽客户至该公司进行投资,以贵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吕某某等名义,与60名投资参与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等形式的投资协议,以此销售善林集团平台上的“****”、“****”、“****”、“****”、“****”等P2P投资理财产品,并承诺以支付高额年化收益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尤某某在担任**金融淮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共计人民币756.93万元,待兑付本金427.10万元。案发后已兑付本金329.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各被害人的银行流水、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身份信息、善林公司淮南分公司营业执照、人事任命书、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信息、人事任命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邓某某、朱某某、翟某某、吴某甲 、田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柏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李某甲等56人的陈述;

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由安徽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皖众专审【2019】第053号司法审计鉴定报告;

6.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  非

代理检察员:李敏丽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区****;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六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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