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上海市**区**学校宿舍,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尤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民间互助会”的形式,以福安市赛岐镇**街**路**宾馆内为标会点,非法组织不特定群众参加标额为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民间标会共计10场,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0799000元,2015年2月倒会后造成34名存款会员经济损失共计17997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存款一览表、标会情况表、会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尤某甲、尤某乙、苏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吴某甲、刘某某、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郑用明、陈某戊、杨某某、陈某己、连某某、陈某庚、吴某乙、郑某某、魏某某、巫某某、陈某辛、陈某壬、吴某丙、陈某癸、陈某子、黄某某、林某己、张某某、缪某某、何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尤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宁德市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宁正信会所【2019】专审字第58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蔡 婕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肆册521页,检察材料壹册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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