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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甲交通肇事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尤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被告人尤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尤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尤集镇尤西村西南宅庄东头路段时与同向散步的被害人尤某乙、尤某丙发生碰撞,造成尤某乙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尤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尤某甲驾车逃逸。经交管大队认定:尤某甲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现场勘查完毕后,在事故现场排查时,接到尤集派出所电话称有一名叫尤某甲的到派出所说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来投案,事故中队办案民警前往尤集派出所将被告人尤某甲带回中队接受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尤某丁、尤某戊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尤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甲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其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  王玉婷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尤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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