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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030号

  被告人尤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2001********,汉族,高中文化,在读学生,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9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9日晚,被告人尤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浙JR****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上盘镇沙基村驶往头门港,19时23分许,其驾车沿着头门港康居路自东往西行驶时,与自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尤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尤某甲叫人打120救助电话,其本人由父亲陪同到头门港交警中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通话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尤某乙、尤某丙、冯某某、陈某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

6、天网监控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韩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505721****。

2、移送电子卷宗二册,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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