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尤某甲(曾用名尤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南和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和**乡**村**号,住十堰市张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尤某甲驾驶鄂C****8号小型面包车,由十堰市张湾区红卫方向沿车城西路往花果方向行驶,行至车城西路张湾区教育局门前人行横道路段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陈某某,致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尤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尤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凌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玉敏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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