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尤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尤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3时33分许,被告人尤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省道**段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省道09公里2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泗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依法将其带至泗县中医院抽血待检。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尤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尤某乙、尤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甲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