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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甲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尤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尤某甲醉酒后驾驶蒙 DI****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伙力伙村加油站附近路段处时,被举报查获。经对尤某甲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228.7mg/100ml ,属醉酒。

被告人尤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出警经过、出警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吸毒检测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及照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保人身份证明、返还物品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目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被告人尤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在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伟

检察员:李文东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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