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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甲合同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尤某甲,曾用名尤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路**号楼**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镇**村**组**户)。2014年2月17日,尤某甲因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大黑河岛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尤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

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尤某甲因急需用钱,将其居住的黑河市**号楼**单元**室房屋出售给被害人王某某(女,40岁),并与王某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该房屋已在银行抵押按揭贷款的事实,从而骗得王某某购房款28万元,所得赃款用于炒期货、偿还债务等。事后王某某无法联系到尤某甲报警。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经侦查,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尤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尤某甲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流水明细,谅解书,赔偿协议,破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甲、崔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尤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尤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刚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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