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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甲妨害公务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407号 

  被告人尤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7********,汉族,高中肄业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2013年12月28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8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尤某甲和尤某乙、尤某丙等人在亭旁街志雄烧烤摊前因与他人停车问题发生纠纷,之后尤某甲、尤某乙、尤某丙殴打对方。亭旁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林某某、黄某某等人前往现场处置,在对涉嫌殴打他人的尤某甲进行口头传唤时,该尤某甲不配合,在上警车时对处置民警黄某某、林某某拳打脚踢,致使民警受伤,伤势轻微。尤某甲被带至亭旁派出所后,仍不配合民警工作,将辅警郑某某挤到墙边,并用手用力抓住郑某某睾丸,致使郑某某背部擦伤,手臂被抓伤,伤势轻微。经三门县人民医院检查,郑某某睾丸无异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卷宗、受案登记表、警官证及工作证复印件、执法经过、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B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叶某某、王某某、尤某丙、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尤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被告人尤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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