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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甲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尤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4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街**室)。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尤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室其家内,因其前妻梁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男,48岁)一同前来看望孩子,引发口角,遂与汪某某进行厮打,并在单元门门口将被害人摔倒,造成汪某某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膝外侧半月板破裂、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汪某某,左膝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尤某甲于2019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梁某某、尤某乙、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尤某甲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  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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