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11号
被告人尤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和住址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尤某甲到永春县蓬壶镇汽车站围墙内,盗走被害人尤某乙的1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371元),后藏匿于蓬壶镇蓬溪村福泉宾馆后门处。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尤某甲在永春县蓬壶镇被抓获。被盗电动车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找回,后发还给被害人尤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尤某乙陈述;
3.被告人尤某甲供述和辩解;
4.永春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宜
检察官助理:邓仕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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