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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甲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尤某甲,绰号(“***”),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无为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尤某乙伙同易某甲和周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镇**行政村**自然村、**自然村、**自然村等处,以赌四字宝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尤某乙、易某甲和周某甲为赌场组织者,同时雇佣周某乙(已判决)在赌场负责管理并邀约赌客,安排被告人尤某甲与魏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赌场上站岗放哨、维护赌场秩序等。赌场开设时间为每天下午,前后开设时间达30余天,平均每场参赌人员三十余人,赌场上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抽头获利。抽头所得的非法利益由尤某乙、易某甲、周某甲三股东与宝场出宝人李某某(已判决)等人按照五五比例分成。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尤某甲从赌场领取工资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左右。

二、聚众斗殴

2017年5月21日,尤某乙与汪某某(均已判决)因赌场利益发生打斗,汪某某为报复尤某乙,于2017年5月22日邀集何某某、张某甲、严某某(均已判决)等数十人携带砍刀、长矛等凶器准备冲砸尤某乙赌场。尤某乙一方的被告人尤某甲和周某甲(已判决)等人在获悉汪某某当晚会来冲赌场后,安排张某乙(已判决)准备了五把长矛藏匿于赌场附近河埂路边的草丛中。当晚21时许,汪某某等人驾车赶至尤某乙等人位于**炭场赌场附近,被尤某甲等人发现,尤某甲授意张某乙驾车前往查看,张某乙驾车开到汪某某等人停车处,发现对方携带刀、矛等凶器,遂将情况告知尤某甲。尤某甲获悉后,立即安排谢某某(已判决)将赌场叫停,并在赌场邀集吴某某、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前往河埂上,欲与汪某某方斗殴。谢某某、吴某某赶到河埂后,尤某甲、易某甲、周某甲、魏某某正手持长矛在河埂上等待汪某某一方前来,此时,尤某甲授意谢某某、吴某某前去寻找凶器参与斗殴。汪某某一方赶到现场后,与尤某甲等人在河埂上发生激烈械斗。械斗过程中,尤某甲电话通知张某乙驾车冲撞汪某某一方,张某乙驾车冲向人群,将汪某某一方人冲散,并致己方的易某甲腿部受伤。汪某某等人被撞散后,将手中的刀、矛等凶器朝尤某甲方抛扔,张某乙和李某某赶至斗殴现场后,在地上捡起汪某某方抛扔的长矛拿在手里,吴某某和谢某某也从地上捡起长矛,汪某某一方见此便逃离斗殴现场。后汪某某方的何某某又回到了现场,何某某与尤某甲和周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并再次发生斗殴。尤某甲和周某甲拿长矛打何某某,何某某手持砍刀抵挡,见此情形,谢某某、李某某在一旁持长矛也参与殴打何某某;何某某被打伤之后,逃离现场。周某乙见状,从地上捡起一把长矛朝何某某逃离的方向追逐,未果。斗殴过程中,易某甲、李某某等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乙、易某甲、周某甲、张某乙、吴某某、谢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是尤某乙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在尤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中站岗放哨,并领取固定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尤某甲安排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本人也积极参加斗殴,是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海青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甲现羁押在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电子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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