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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甲诈骗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尤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辉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该案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2月25日、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尤某甲先后持两份虚假的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公司)活动中心装修合同,让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和自己一起投资,并对被害人谎称有亲戚在中铁隧道公司任领导职务,以此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尤某甲多次以购买装修材料为由,前后共计骗取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71500元。

2.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尤某甲谎称中铁隧道公司的地铁监控项目可以交给被害人张某某公司做,并谎称亲戚是中铁隧道公司领导且负责该项目,以此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尤某甲以缴纳保证金和协调费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6100元。

3.2018年1月,被告人尤某甲伙同他人谎称其亲戚在中铁隧道公司任领导职务,可以将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食堂承包给被害人刘某某,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尤某甲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活动中心装修合同、监控工程合同书、食堂合作协议、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信用卡刷卡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合同押金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被告人尤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尤某乙的证言;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娇

代理检察员:王东辉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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