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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尤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世纪60年代,被告人尤某甲的父亲尤某乙(已去世)以30多元钱的价格购买的了一支火药枪用于打猎,该枪枪托为红色,绿色帆布肩带,收藏存放在家中,并用那支火药枪打猎、看家、管护庄稼。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尤某甲父亲过世后,尤某甲继续使用该枪支打猎、看家、管护庄稼。

近年来公安机关多次宣传公民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并督促持有枪支的村民主动上缴枪支。尤某甲为了能够继续打猎仍没有上缴枪支

2020年1月2日,勉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并于当日在尤某甲家中的查获火药枪一支。

2020年2月3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尤某甲管制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自胆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十份、举证质证提纲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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