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尤*,男性,1981年1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811102453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老君台村8号付1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毛纺厂家属院临街楼三楼朱五妮的家中,被告人尤*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朱**的家门破坏后进入朱**家中,对被害人朱**及朱**的儿子蔡**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朱**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1.有关书证;2.证人蔡**、蔡**、丁**、宋**的证言;3.被害人赵**的陈述;4.被告人尤*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检察官助理:宋莹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尤*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8736821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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