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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正权、姜湖等贩卖毒品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尤正泉,曾用名光头,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播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17日被仁怀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湖,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现住仁怀市**镇**村**组,因吸毒,2014年被仁怀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4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仁怀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2015年10月9日被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吸食毒品,2016年7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仁怀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2月12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转为社区戒毒。2019年6 月30日因公然辱骂警察,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军,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镇**社区**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利华,曾用名小三炉,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2********,汉族,高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医院旁;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17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正泉、姜湖、张军、王利华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尤正泉多次将其持有的毒品嫌疑物提供给被告人姜湖贩卖给被告人王利华和张军。2019年7月1日至2日期间,王利华多次向尤正泉提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克,因尤正泉没有毒品,双方未能交易。7月2日尤正泉以邀约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一起以到缅甸赌博为由,与张某甲等人一起从仁怀乘坐飞机到西双版纳州勐海,再偷渡到缅甸后,尤正泉独自在缅甸一男子处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嫌疑物。7月8日尤正泉与张某甲等人一起从缅甸偷渡回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并入住勐海县南门大酒店。当日在酒店房间中,尤正泉与张某甲一起将购买的毒品嫌疑物分装进尤正泉事先准备好的白酒瓶内,后尤正泉将白酒瓶封装后,整箱通过中通快递发回遵义市播州区**镇**小区。7月9日尤正泉、张某甲等人回到播州区。

尤正泉在缅甸期间,7月5日姜湖与尤正泉在电话里达成了购买5000元毒品的意向,7月6日王利华通过微信转款5000元给姜湖,后姜湖将该款转给了尤正泉欲购买三类毒品。之后,7月6日至7月10日期间,姜湖和王利华多次电话联系尤正泉询问毒品到达遵义的时间,因毒品未快递到遵义,尤正泉一直拖延。2019年7月10日晚,姜湖与王利华从仁怀驾驶车辆到遵义,欲到尤正泉处取毒品来与王利华的下家交易,二人开车到达遵义市忠庄被告人张军的出租屋内时,姜湖与尤正泉电话联系得知,毒品还未到尤正泉处要次日才能提供毒品,王利华便自行离开,后姜湖在张军住处休息。

7月11日上午,尤正泉与姜湖联系后开车前往**镇与姜湖见面,姜湖带张军一同前往,姜湖告诉尤正泉,张军欲向其购买毒品。后尤正泉与姜湖、张军开车一起到播州区**镇中通快递总部提取了尤正泉从西双版纳发回的包裹,三人一起将包裹拿回播州区**镇**社区**小区,在小区门口,尤正泉让张军下车等候,尤正泉与姜湖一起开车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到达该小区二期**栋**楼**室尤正泉未装修的住房内,尤正泉、姜湖二人将包裹打开,从白酒瓶内将毒品取出,后尤正泉分装了两包毒品嫌疑物,并拿了1包给姜湖,后二人离开该房屋。二人开车到小区门口接上张军后送张军回到了张军的出租屋附近,尤正泉、姜湖二人开车返回**小区。在路上,姜湖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9900元给尤正泉,当车行驶至**小区地下停车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即从姜湖审查查获毒品嫌疑物2包,经称量重17.03克,从尤正泉未装修的住宅内查获毒品嫌疑物2包,经称量重274.13克。

7月11日张军从姜湖和尤正泉处获得毒品后,通过其微信联系,将部分毒品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后,张军联系遵义到仁怀非法营运的车辆准备将毒品带回仁怀交易给刘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即从张军身上查获毒品1包,经称量重1.92克,后公安机关在张军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家具城旁**酒店楼上的出租屋内,查获毒品1包,经称量重4.75 克。

7月11日上午姜湖电话联系王利华向其核实其需要的毒品数量,并告知王利华尤正泉处只有海洛因,王利华经与其毒品下家联系后,向姜湖反馈需要毒品海洛因15克,并称要当日18时下班后,再从仁怀到遵义取货。后姜湖在尤正泉处获得了毒品并催促王利华尽快到遵义取货。当时19时许,王利华开车到播州区**镇**社区**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从尤正泉、姜湖、张军处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勐海县南门大酒店押金单,中通快递单,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记录,佰和啤酒送货单;2、被告人尤正泉、姜湖、张军、王利华的供述辩解;3、证人张某甲,陈某某,郭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令狐某某,李某乙,尤某某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指认取样、称量毒品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检测所检定证书,鉴定聘请书,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6、电子数据检查报告;7、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监听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正泉、姜湖、张军、王利华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公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尤正泉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姜湖、张军、王利华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王利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春娇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手机4部、纸箱3个,光盘6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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