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尤玉亮,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1999年11月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玉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玉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尤玉亮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室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田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0PP0A7手机(手机壳内夹人民币50元)及其丈夫裤子口袋里的人民币5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3月30日22时,被告人尤玉亮在莆田市城厢区**镇**村**道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扣押被盗0PP0A7手机及现金人民币共计100元。被告人尤玉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人民币100元、OPPOA7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尤玉亮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玉亮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玉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玉亮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尤玉亮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尤玉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振 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尤玉亮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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