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尤立坤,男,1983年8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其绢(曾用名张其娟),女,1979年7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9月2日协议离婚。2018年2月,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通过房屋中介向周某甲(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5万元(以下币种均同)的价格购买了本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社区**路****、****号二楼集资房,先后支付房款20余万元并入住。
2018年5月,涉案房屋原始产权人周某乙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返还房屋。2018年12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返还房屋给周某乙,尤立坤、张其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3月,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伙同周某甲隐瞒涉案房屋处于产权纠纷司法诉讼中的事实,虚构周某甲系房东而其二人系租客,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害人杨某某、蔡某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害人杨某某、蔡某某夫妇,骗得钱款36.5万元后分赃。
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7日、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洪庙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到案后均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作交代,后退出所得赃款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购房过程中周某甲冒充涉案房屋房东,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假扮租客,且在其购房之后被告人张其绢与之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被害人提供的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协议》予以印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尤立坤向其所在中介公司提供欲挂牌出售的涉案房屋房源信息及周某甲的联系方式,并在看房及签订合同期间向被害人蔡某某谎称周某甲系房东而其夫妇二人系租客的事实。
3、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实,本案涉案房屋状态形成及周某甲伙同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隐瞒房屋处于产权纠纷诉讼之中的情形并共同将涉案房屋出售致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事实。
4、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其绢与周某甲共同至其中介公司对涉案房屋挂牌出售的事实。
5、被告人张其绢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通过银行向其转账共计21.35万元。
6、《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民事判决书》证实, 2018年12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将涉案房屋返还周某乙,2019年3月28日周某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害人蔡某某,2019年9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7、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正书、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张其绢与周某甲具有共谋行为。
8、本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退赃款21万元的事实。
9、受案登记表及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的到案经过。
10、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的供述证实,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供述另有同案犯周某甲的供述予以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案发后主动退出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尤立坤、张其绢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尤立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其绢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利
检察官助理:曹振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尤立坤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其绢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21669****。
2.侦查卷宗三册,随案移送账款物品清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书》各二份。
5.其他需要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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