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尤艳,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颜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7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艳、颜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12月24日,被告人尤艳、颜某甲、李某某经合谋后共同在本区苏嘴镇吴码村二组废黄河堆、一心村入海道泵站等地开设掷骰子的赌场,组织参赌人员20余人多次进行赌博,被告人尤艳、颜某甲均为赌场招来赌客并购买赌场用的工具,还雇佣颜某甲的妹妹颜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抽水,尤艳还向远途来的赌客发放车费,最后的盈利由三名被告人进行平分。
另查明,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尤艳、颜某甲在本区苏嘴镇一心村入海道边的泵站等地开设掷骰子的赌场,组织徐某某等人进行赌博。
被告人尤艳、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颜某甲主动退款人民币四万元,李某某主动退款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尤艳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分局制作的参赌人员对赌场老板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艳、颜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艳、颜某甲、李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艳、颜某甲、李某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尤艳、颜某甲、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尤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尤艳、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尤艳、颜某甲、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高翔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尤艳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颜某甲、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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