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尤长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与至12月,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伙同他人在晋江市陈埭镇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诈骗信息及朋友介绍的方式,以“办理贷款可以帮忙消除贷款记录需要缴纳手续费以及风控费”等为由实施诈骗17起,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尤长源伙同王旌丞、蔡文松(均另案处理)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00元。
2、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尤长源伙同王旌丞、蔡文松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甲人民币500元。
3、2019年7月1日至8月11日,被告人尤长源伙同王旌丞、蔡文松以在“分期乐”、“来分期”等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000元。
4、2019年7月7日至8月13日,被告人尤长源伙同王旌丞、蔡文松以在“来分期”等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1350元。
5、2019年8月8日至9月4日,被告人尤长源伙同王旌丞、蔡文松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以“需要缴纳风控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00元。
6、2019年7月3日至9月1日,被告人尤长源以在“分期乐”、“来分期”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尤某甲人民币2000元。
7、2019年9月12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尤长源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4000元。
8、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尤长源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2500元。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以需要缴纳风控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300元。
9、2019年10月3日至10月27日,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2500元。
10、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8日,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2050元。
11、2019年10月28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3000元。
12、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8日,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伙同尤某某(作案时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尤某乙人民币3500元。
13、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4日、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伙同尤某某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950元。
14、2019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500元。
15、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1500元。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家属已退赔。
16、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尤某丙人民币4000元。
17、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以在“分期乐”网贷公司贷款免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乙人民币3650元。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处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二部;
2.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账户信息及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账户信息及转账截图、被告人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甲、曾某某、卜某某、同案犯尤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及被告人、同案犯相互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和他人介绍方式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长源、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尤长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红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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