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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尧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286号

被告人尧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乡**村**队**号户*(以上信息均为自报)。2018年5月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5日已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6日晚8时45分许,被告人尧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镇古神公路五星激光对开路段,与由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粤T7****号小型轿车以及梁某甲驾驶的桂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某乙)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三车损坏及尧某某、梁某甲、梁某乙三人受伤。尧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尧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乙醇成份含量为116.3mg/100ml。事后尧某某赔偿何某某人民币三千元,赔偿梁某甲、梁某乙共计人民币二千元,并取得三人谅解。事发后,尧某某经交警多次通知均未到案接受处理,后于2018年4月30日在深圳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尧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尧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942****)。

2、本案案卷二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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