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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尧某某危险驾驶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尧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现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3日,崇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尧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7 日,被告人尧某某在崇阳县天城镇**巷黄某某经营的卖淫窝点嫖娼时认识卖淫女贺某某,双方互留微信。2020 年1月20 日晚,尧某某微信邀约贺某某至崇阳县**KTV 娱乐,后又前往**酒吧娱乐。2020年1月21 日凌晨1时许,尧某某声称醉酒要求贺某某送其到崇阳县天城镇**宾馆住宿,到客房后,尧某某要求与贺某某发生性关系。贺某某声明本人在月经期不能发生性关系,尧某某不从,强行扣留贺某某。贺某某先后利用手机向前男友庞某某,卖淫窝点老板黄某某求救,被尧某某夺走手机并关机。后尧某某强行脱下贺某某衣服,使用按压、撕咬等暴力手段制服贺某某,将贺某某强奸。贺某某在被非法控制、强奸的过程中不断呼救,惊醒隔壁客房向酒店前台投诉。2020年1月21 日凌晨4时许,酒店服务员黄某某介入后,贺某某才得以脱身。经崇阳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贺某某左前臂、颈部、背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记录、崇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关于贺某某检查结果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黄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雅志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尧某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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