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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尧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号,租住赣州市章贡区东外街道**路**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尧某某从赣州市章贡区**路**网吧出来,看到路边停放很多汽车和三轮车,随手捡起砖头将车辆的后视镜和挡风玻璃砸坏。随后尧章宝从**路进入**路,又从**路进入**路,再从**路进入**路,沿途将50余辆汽车、三轮车的后视镜和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其中9辆被砸汽车的损失合计为人民币7645元。

2020年7月5日,公安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路**网吧门口将被告人尧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9月21日,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尧某某因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尧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0年11月1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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