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20 日下午2 时许,被告人尧某某赶到**镇**小区**栋**单元** 室妻子胡某某的家中时,发现汪某甲从胡某某的住房中出来,尧某某上前询问后知道胡某某与汪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尧某某即徒手对汪某甲进行殴打,后尧某某返回车上拿出一根铁制棒球棍赶到房间击打汪某甲的左手、左脚和背部等处,致汪某甲左尺骨鹰嘴骨折累及关节面并脱位,后被沈某某拉开。2019 年11 月21 日,经崇阳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25日尧某某主动到崇阳县公安局天城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2019年12月27日赔偿受害人汪某甲5万元,汪某甲出具谅解书对尧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摘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受害人汪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尧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亚明
附:
1.被告人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868****,保证人汪某乙1587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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