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尧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村**组**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东山镇**巷**号之**。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住老城镇**村**组。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住**村**组**号。
被告人刘阳,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91***,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住清坪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
以上五名被告人现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均于2020年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尧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刘阳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尧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刘阳等人时分时合,在东莞市长安镇等镇区以酒驾车主为对象,利用酒驾车主发生交通事故不敢报警心理,驾驶车辆通过“碰瓷”的方式与酒驾车主车辆发生碰撞,后通过言语威胁索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尧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伙同廖某某 (已逮捕) 、“小孩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前述手段,在长安镇**大道红绿灯附近路段,向被害人韦某某索要6900元,收钱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10月14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通过前述手段在厚街镇向被害人沈某某索要4000元,收钱后逃离现场。
三、2019年10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尧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通过前述手段,在长安镇**社区**酒店附近路段,向被害人罗某某索要2800元,收钱后逃离现场。
四、2019年10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尧某某、张某某伙同廖某某(已逮捕)等人通过前述手段,在长安镇**社区**路**厂门口路段向被害人向某某索要5000元,收钱后逃离现场。
五、2019年1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尧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刘阳等人通过前述手段,在长安镇**社区**酒店附近路段,向被害人牟某某索要3000元,牟报警,后交警前来协调,牟昀赔偿尧某某等人200元。
六、2019年12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尧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刘阳等人通过前述手段,在长安镇**医院附近路段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2300元,收钱后逃离现场。
七、2019年12月22日l时许,被告人尧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刘阳等人通过前述手段,在长安镇**社区**路与**路交界处附近路段,向被害人徐某某索要3000元但未果。后民警到场将尧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刘阳抓获,当场缴获作案手机、车辆等涉案物品。
破案后,前述被敲诈勒索款项全部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韦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尧某某等被告人及同案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尧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刘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刘阳多次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练飞秀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尧某某等五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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