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598号
被告人尧珞,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四川省崇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13年11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尧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的一天,肖某(已判决)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泥土生意发生争斗,遂伺机欲予报复。
2017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尧珞与肖某在成都市温江区金河东路金江茶楼门口遇被害人李某某在邻桌喝茶时,与肖某等人一同对李某某进行责骂和殴打,致使李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的双眼的挫伤和左侧鼻骨骨折均构成轻微伤,其右上额窦顶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获肖某赔偿并对被告人尧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尧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尧珞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钟磊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