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303号
被告人尧金贵,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乡**村**组。曾因盗窃,于2009年7月1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尧金贵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尧金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尧金贵非法进入本区**街道**组团**幢**室内,在戴着白手套翻找财物过程中被回家的被害人白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牛仔裤(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尧金贵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监控视侦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尧金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金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尧金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华锋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尧金贵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牛仔裤一条扣押于物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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